問:我公司協議轉讓一項投資,原始投資為280萬元,收回投資款120萬元,投資損失為160萬元。2004年底,依據2003年國稅發45號文件,關于企業資產永久性、實質性、損害的有關規定,向稅務部門申報稅前列支損失160萬元,稅務機關依據2000年118號文件只批復當年稅前列支120萬元,其余40萬元無限期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請問我公司2004年稅前可列支投資損失是160萬元還是120萬元?
答:國稅發[2000]118號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當投資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被投資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
2.被投資單位依法撤銷;
3.被投資單位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并且沒有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等計劃;
4.其他足以證明某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情。“
上述兩文件均明確:投資企業由于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稅前扣除方法要根據情況而定。118號文件規定,可以在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而45號文件對118號文件又作了補充規定,即如果被投資企業出現了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等4種情況之一時,投資企業應當把該項投資損失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并可在當年所得稅前扣除。因此,你公司協議轉讓一項投資所發生的投資損失160萬元,如果不屬于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的“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情況,那么,應按照國稅發[2000]118號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