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蘇地稅函(1997)033號文(1997年2月24日):
對運輸單位代交通部門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凡列入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省集中使用的交通行政事業性收費營業稅繳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蘇財稅(95)37號)中屬于省集中統籌使用的交通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由省交通廳統一按規定向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繳納營業稅;凡不屬于省級全額統籌的交通行政事業性收費,或代有關部門收取的其他價外費用、基金等,應并入其營業收入就地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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