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和A單位是子母公司,我單位有經營收入按雙方合同約定需交給A單位80%的收入款,計算營業稅時,我單位是否能僅就剩余的20%收入交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你公司應就此業務全部收費計入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取得收入后支付給母公司的款項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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