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資產評估所等中介機構,承攬一項業務,由于能力有限,與其他所進行業務合作并收入分成(符合行業規定),如果該項業務總費用為10萬元,合作所分成4萬元,則承攬所開具10萬元發票給客戶,合作所開具4萬元發票給承攬所。那么,承攬所是按照10萬元繳納營業稅,還是按照差額6萬元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你公司應就此業務全部收費10萬元計入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分成支出4萬元不允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