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日本在境內設立的獨資公司,日本總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一管理軟件(使用權的),并收取一定的費用,問:1、是否應代扣營業稅;2、如需代扣按什么稅目征稅,稅率為多少 ?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日本總公司向你公司提供管理軟件(使用權的),并收取一定的費用,屬于轉讓管理軟件的著作權行為,應就收取的費用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你公司應代扣代繳日本總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稅率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