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籌劃的目的就是使企業節稅和避稅,此項工作貫穿企業會計核算的各個方面,本文現就固定資產核算領域里的稅收籌劃作一下探討。
一、從固定資產原值的形成上籌劃
目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中對借款費用的稅前列支進行了規范。該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企業根據情況來籌劃借款名目。如果企業處于免稅期,應多考慮長期資產貸款,使借款利息支出形成固定資產原值,以盡可能的多實現利潤,;如果企業處于非免稅期,應多以流動資金貸款的名譽借款,盡可能的減少固定資產原值,甚至基建、改造和生產共用的材料,在基建和改造工程領用時,盡量由生產車間的領料員辦理領料手續,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固定資產原值,增大生產成本,減少利潤,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
二、固定資產改良化整為零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中對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做了這樣的規定:即一次修理費支出占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時,一般確認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而改良支出不允許進費用,而是形成固定資產原值,如果作修理費進了當期成本,則在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此種政策下,企業盈利水平較高時,如果發生固定資產改良時,注意修理支出不要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0%,修理支出確實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0%,可分次開發票或分次修理。
三、減少固定資產分類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辦法規定,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在企業營利能力比較好的情況下,建議企業不要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單獨核算;稅務稽查時,也無法分清,只能確認所有的固定資產都使用。這樣多提了折舊,擴大了成本,減少了利潤,也就少規避了部分企業所得稅。
四、未按時入帳的固定資產,如何補提折舊。
稅收政策規定:以前年度的經營性費用,不準列入當期損益。而實際工作有很多情況使固定資產不能及時入帳,導致固定資產跨年度少提折舊補提后不能稅前扣除。使企業蒙受損失。針對這種情況,建議企業采用兩種方法挽回損失。
1、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申報損失。這種方法是待固定資產到達使用壽命時,按晚入帳時間的長短確定提前報廢的損失金額,辦理固定資產永久性損失提前報廢手續。在稅務機關批復后,少提的折舊就在稅前得到了扣除。
2、企業報廢固定資產以后,不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手續,不在帳面核銷報廢固定資產,繼續計提折舊。也就是說,固定資產入帳時,雖然已使用了很長時間,但企業仍作為全新固定資產核算。這樣做能夠在固定資產實際報廢后延長計提折舊的時間,補償少提的折舊。避免企業損失。
上述辦法中有的看起來牽強,但實際實際工作中,稅收籌劃方案多數都是擦邊球。籌劃過程的實質就是使不符合稅收政策的事實籌劃成符合稅收政策的形式的過程。上述觀點如有不妥,敬請各位同仁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