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企業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為了直接銷售這批貨物,二者之間是緊密聯系的從屬關系;旌箱N售是面向同一購買人的,因此,增值稅應稅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合并定價,不能分開核算。
對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辦法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這里所謂的“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在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不到50%。
納稅人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所占的比例來達到選擇繳納低稅負稅種的目的。因為在實際經營活動中,納稅人的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往往同時發生,納稅人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就可以繳納增值稅;反之,若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則需繳納營業稅。
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營建筑材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同時,還兼營對外承接安裝、裝飾工程業務。該商店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本月,該商店對外發生一筆混合銷售業務,銷售一批建筑材料并代客戶安裝。這批建筑材料的購入價是100萬元(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商店以134.55萬元的含稅價格將其銷售出去并代客戶安裝。則該企業應如何進行籌劃(營業稅稅率為3%)?
企業實際增值率=(134.55÷1.17-100)÷115×100%=13.04%
D=3%÷17%×100%=17.06%(假設增值率為D)
因此,企業實際增值率小于D,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合算,可以節稅1.4865萬元[134.55×3%-(115×17%-100×17%)].也就是說,企業應當設法使貨物的銷售額占到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
某建筑公司主營建筑工程施工業務,同時兼營建筑材料的批發業務。當年,該公司承接某單位的辦公大樓建造工程。雙方議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價,工程總造價為1404萬元。工程完工后,該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場價折算為1000萬元(其實際進價為800萬元),該建筑工程的施工費為200萬元。則該公司應如何進行籌劃(營業稅稅率為3%)?
建筑材料銷售的實際增值率=(1000-800)÷1000×100%=20%
D=3%÷17%×100%=17.6%
因為企業的實際增值率大于D,所以應當籌劃繳納營業稅,即要使該公司當年總的營業額中應稅勞務占到50%以上。這樣可以節稅25.88[(1404÷1.17×17%-800×17%)-1404×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