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財務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利息收支核算的內容已由原來的銀行存貸款利息核算,逐漸擴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主管部門之間的借貸利息核算,而且表現形式漸趨多樣化。那么,企業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
目前大多數企業將與企業、主管部門之間的拆借資金利息計入“財務費用”,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不夠合理。按照相關稅法規定,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包括主管部門向所屬企業撥付資金收取的資金占用費),應視為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因此,應將此項占用費收入列為“其他業務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另外,企業間的賒銷業務日益頻繁,時常出現買方延付貨款的現象,為此,買方需支付違約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項經濟業務與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應視為主營業務的價外收入,列入“主營業務收入”。按相關稅法規定,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項收入應與主營業務收入適用同一稅種、同一稅率,不能記入“其他業務收入”,更不能沖減“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