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股票期權的賬務處理應納入正式的會計核算,并在服務報告中詳細披露授權范圍、持權人基本情況、行權量、行權價、期權條件等信息。在未規范之前,短期之內國家可以允許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并成,但就全球來看,公允價值法是一種發展趨勢。因為,與其他方法相比,公允價值法有其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它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并使會計處理程序更為簡便。遺憾的是,我國目前還不具備使用公允價值法的經濟環境。無法采用B—S模型計算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為此,綜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提出采用“市場公允價值法”或“或有報酬法”的構想,它們以公允價值法為基礎。同時吸收了其他幾種方法的長處,其基本指導原則是:既要基本符合國際慣例,又要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要遵循謹慎性原則。
市場公允價值法把股票期權授予日定為會計確認日,補償成本的計量基礎為市場公允價值,在實際處理中將公允價值分為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兩部分并分別處理。內在價值確定的補償成本通過遞延報酬成本的方式,在整個服務期內攤銷,時間價值部分確定的補償成本根據每期股價的變動調整入賬。而不需要知道行權日的股票市價。具體做法為:
(1)在期權授權日,借:遞延報酬成本,貸:股票期權。
(2)根據股價的波動,在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內每年年末做一筆調整分錄,如股價上漲,借:管理費用(包括遞延報酬成本的攤銷和股價變動調整記入,以下類同),貸:遞延報酬成本和股票期權;如股價下跌,則借:股票期權,貸:遞延報酬成本,并將二者的差額借或貸記管理費用。
(3)在行權日,公司發生股票期權與股票的交換,此時,一方面要登記收到期權持有人的行權付款,按股票面值確認股本的增加,按股票市價與股票面值的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另一方面,要將行權期前所登記的股票期權銷賬,則借:現金和股票期權,貸:股本和資本公積。
(4)如果行權日股價下跌未能行權,則將以前確認的股票期權、管理費用進行沖銷;如果高級管理人員提前離職。則喪失尚處于凍結期的股票期權,會計上應將以前確認的管理費用、股票期權和尚未攤銷完畢的遞延報酬成本進行沖銷。或有報酬法將股票期權劃分為三個階段進行會計處理:
(1)在期權授權日確認股票的或有認股權和或有普通股。將或有認股權與或有普通股之間的差額記入股票期權溢價科目。
(2)在授予期內,隨著企業經營業績的變化,股價會發生上下波動。如果股價高于行權價,行權的可能性增加,股價與可能收到的認股款之間的差額。相當于企業給予經理人的報酬,在會計期末將其列示為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如果股價低于行權價,則不必處理。但如果以前年度已確認的由于股價上漲而導致的費用。則應在股價下跌時將已經確認的費用在原來的數額內轉回。
(3)在行權日,如果經理人行權,會計上應當確認現金收入和股票交付。借:現金,貸:或有認股權;同時,借:或有普通股,貸:股本。如果經理人棄權,應沖銷或有認股權、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權溢價等科目的余額,同時,將以前確認為費用的股票期權溢價轉沖棄權當年的費用項目。如果經理人提前離職,其股票期權應當喪失,會計上應當注銷或有認股權、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權溢價等科目的余額,若有差額應沖減管理費用。如果經理人在離職前已經行使了期權,企業應當以行權價回購這部分股票。借記股本、資本公積,貸記銀行存款。
四、我國應當加強股票期權會計的披露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大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普遍存在出資人不到位和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如果處理不當,股票期權計劃很可能被內部人操縱,用來謀取私利。目前。股票期權計劃的信息披露可以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的規定,作為或有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股票期權在贈與日后。公司負有一種應獲受人的意思表示而進行股票銷售的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是否會導致經濟利益從企業流出。要看行權價與行權日公平市價之間的差額如何。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則在實質上攤薄公司利潤,稀釋公司股份,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出,應認定為一種或有負債。如果行權價與行權日公平市價相同或者后者高于前者,則獲受人將放棄行權,因此,不存在可能出現或有資產的情況。由于因股票期權而承擔的義務不是一種現時的義務。而且該義務的金額無法準確計量,因此,不應在會計報表中確認。但是,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相應披露。
我國會計制度對或有資產的披露要求明顯低于FASB123號公告的要求。考慮到我國信息披露所具有的特殊意義,有必要借鑒美國的做法,對股票期權制度的披露時間、內容和形式做出全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