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新倉是企業首次買入或賣出某一期貨合約的行為。由于企業在進行期貨交易前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作為進行期貨交易的準備資金,企業如開新倉,可不作會計處理。作為期貨交易所,在會員開新倉時,將企業的保證金由結算準備金劃入交易保證金帳戶。
對沖平倉,是企業在同一期貨交易所內,通過買進(或賣出)相同月份的期貨合約,對沖在手的原賣出(或買進)的合約,以解除原持有合約所需承擔的到期交割義務。對沖平倉的期貨合約必須是相同的商品期貨及相同的合約張數。企業通過賣出或買入以前持有的買入或賣出的合約以了結交易,發生的平倉盈虧作為增減“期貨保證金”。平倉盈虧是指按合約的初始成交價與平倉成交價計算的已實現盈虧。企業對于平倉實現的盈虧,單獨設置“期貨損益”科目,核算企業在辦理期貨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手續費、平倉盈虧和會員資格變動損益。
期貨合約平倉了結時,企業應根據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的結算單據列明的盈虧金額入帳,對實現的平倉盈利,借記“期貨保證金”科目,貸記“期貨損益”科目;實現的平倉虧損,借記“期貨損益”科目,貸記“期貨保證金”科目。
例:某企業2月1日在北商所買入30手綠豆期貨合約(假如每手10噸),每噸價格2500元;該企業2月3日賣出2月1日買入的30手綠豆期貨合約,每噸價格2650元。該企業的平倉盈利及會計處理如下:
(1)平倉盈利=(2650-2500)×10×30=45000(元)
(2)借:期貨保證金 45000
貸:期貨損益 45000
如果在交易過程中,如屬于期貨交易所因會員或客戶違規而強制平倉,其實現的平倉盈利不再劃歸會員或客戶;如因國家政策變化及連續漲、跌停板而強制平倉,其平倉盈利劃歸會員或客戶時,其會計處理與對沖平倉盈利相同。由會員或客戶承擔的強制平倉所發生的虧損,其會計處理與對沖平倉虧損處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