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的期貨保證金帳戶資金不足,按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要求需要追加保證金,但企業的資金有困難,不能按期追加保證金時,可以用企業持有的倉單(即提貨單)或國債抵押,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收到會員或客戶提交的質押品后,按一定的比率折價(如按規定以國債抵押時,按市值折價的比率不得小于10%)后將資金劃入會員或客戶的保證金帳戶,企業根據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提供的有關憑據,按實際劃入保證金帳戶的資金,借記“期貨保證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質押保證金”科目;收到退還的質押品,借記“其他應付款——質押保證金”科目,貸記“期貨保證金”科目。
企業提交質押品并收到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劃入的保證金資金后,待有資金時再收回質押品;如果企業不能及時追加保證金并收回質押品,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可以處置質押品。處置質押品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質押品為國債。企業如以國債作為質押品,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處置作為質押品的國債時,應將處置收入與原由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劃入的保證金的差額,記入“期貨保證金”科目;國債的帳面價值與處置收入的差額,作為投資收益處理。企業應按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原劃入的保證金款項,借記“其他應付款——質押保證金”科目,按處置收入與原劃入保證金的差額,借記“期貨保證金”科目,按質押品的帳面價值,貸記“長期債權投資”、“短期投資”科目,按質押品的帳面價值與處置收入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例1:某企業由于期貨保證金帳戶余額不足,按期貨經紀機構的要求需要追加保證金,企業以五年期國債作為抵押,國債的帳面價值50萬元,期貨經紀機構劃入企業保證金帳戶的金額為42萬元。由于企業不能以貨幣資金追加保證金并收回作抵押的國債,期貨經紀機構按規定將國債出售,所得價款54萬元,期貨經紀機構已將處置國債的剩余款項劃入企業的保證金帳戶。根據上述資料,企業作如下會計處理:
(1)以國債抵押劃入保證金時
借:期貨保證金 420000
貸:其他應付款——質押保證金 420000
(2)處置質押品
借:其他應付款——質押保證金 420000
期貨保證金 20000
貸:長期債權投資 500000
投資收益 40000
2.質押品為倉單。企業如以倉單作為質押品,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處置作為質押品的倉單時,應作銷售處理。企業應按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原劃入的保證金款項,借記“其他應付款——質押保證金”科目,按處置收入和增值稅額與原劃入保證金的差額,借記“期貨保證金”科目,按處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按質押品的帳面價值,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物資采購”等科目。
例2:如上例,假如企業是以倉單作為質押品,上述處置收入不含增值稅并作其他業務收入處理。該企業增值稅率為17%,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以倉單抵押劃入保證金時
借:期貨保證金 420000
貸:其他應付款——質押保證金 420000
(2)處置質押品
借:其他應付款——質押保證金 420000
期貨保證金 2118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4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1800
借:其他業務支出 500000
貸:物資采購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