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7 09:23 來源:高立軍
摘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是國際公認的高風險行業。因此,對風險的有效管理對于信用擔保機構的正常運作十分關鍵。本文在分析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來源的基礎上,結合國外風險防范經驗,對我國信用擔保行業的風險管理提出了相關建議,以期促進申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中小企業 信用擔保 風險管理
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頒布《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這標志著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開始。在其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以其特有的功能,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自產生之日起就被公認為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其風險來源于各個方面,對風險的有效管理對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正常運怍十分關鍵,這也同時關系到擔保機構在緩解巾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的效力。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來源
在當前特定的經濟與政策背景下,我國信用擔保行業的風險來源于多個方面。
(一)來自宏觀層面的風險
1、政府的過度干預
在政府參與出資的信用擔保機構中,政府部門會利用各種行政手段參與到擔保機構的運作中,使得擔保機構喪失獨立決策和運作的權力,增加擔保風險。
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層面上,于i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事實上無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是由于現行《擔保法》重點保護的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明顯缺少對擔保機構的保護;其次,《擔保法》中的一些內容與信用擔保的現實運行相沖突。
在行業法規方面,原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發布的有關行業管理規范由于效力有限且缺少細節性和實質性的規定,難以真正達到約束與規范擔保行業的目的。
(二)來自協作銀行的風險
實行比例擔保,在擔保機構和銀行之間尋求風險收益平衡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國,盡管多數擔保機構已經通過自身努力與協作銀行簽訂了風險分擔合同,但在實際中往往因為銀行的優勢地位而被迫接受過多風險。
(三)來自擔保機構自身的風險
1、操作風險
在我國,擔保行業仍屬新生行業,并且大多數擔保機構在擔保人員從業標準上尚缺少足夠重視,致使很多擔保人員在專業技能和政治素質上并沒有達到相應的標準,違規操作和暗箱操作時有發生。
2、內部管理風險
首先,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是衡量擔保機構抗風險能力的重要標準,但現階段我國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資金來源不足,且大多缺乏后續資金補償,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擔保行業的風險承受能力。
其次,我國擔保行業起步較晚,在風險防范機制的建設上還存在很多不足。在內控制度建設上,許多擔保機構沒有建立起科學嚴格的操作規程和管理方法,違規操作和操作失誤時有發生;擔保機構普遍缺乏一套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體系,難以對受保企業做出全面準確的評價;在風險轉移方面,反擔保和再擔保之類的措施尚沒有得到全而建立,操作過程也存在很多不當之處;在風險補償方面,擔保機構內部風險準備金和外部補償制度都不完善;另外,擔保機構對于擔保項目的事中監督也過于疏忽,在發生代償后,也缺乏有效的追償機制。
(四)來自受保中小企業的風險
1、經營風險
中小企業面臨的經營管理能力落后、高素質人才缺乏,技術革新和產品研發能力低下以及財務制度不規范、財務信息虛假等經營風險,都加大了信用擔保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
2、信用風險
在我國,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偏低,加上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一些不符合擔保標準的中小企業往往會通過瞞報或假報來騙取擔保,在獲得擔保后也往往會改變貸款用途,從事較擔保合同具有更高風險的投資,從而增加擔保風險。
3、“擔保對象封閉性”引起的風險
“擔保對象封閉性”是指互助性信用擔保的擔保對象被限定在會員企業范圍之內。在互助性擔保中,會員企業在承擔出資義務的同時,也享有被擔保的權利,一些經營狀況稍差的會員企業也會憑借會員資格而較容易爭取到擔保,從而加大擔保風險發生的可能。
(五)來自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風險
1、征信體系不完善
第一,出于自身利益,銀行、工商、海關、稅務以及司法等部門會對自己擁有的中小企業信息實行“壟斷保護”,在加大信息采集難度的同時,也浪費了大量有用的信息。
第二,在征信過程中,中小企業由于信用意識淡薄且出于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往往存在著不支持、不配合的現象,甚至會拒絕征信工作的開展,大大加劇了征信難度,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大打折扣。
2、外部信用評級體系發展滯后
我國的信用評級行業雖有一定發展,也形成了一批擁有一定影響的信用評估機構,但是大多數信用評級機構因評級目標范圍、業務開展地域、評級人員素質以及技術和資金力量等方面的差異,擁有不同的評級標準,由此造成評價結果難以得到統一;另外,由于征信體系建設的落后,評級過程主要參考受評企業自身提供的信息,信息來源的不夠透明,這最終降低了評級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管理建議
(一)明確政府職責
1、加大政府資金支持,杜絕直接干預
首先,政府部門應根據擔保機構的擔保范圍、所處地中小企業情況等給予不同的啟動資金支持,并定期和不定期的為擔保機構注人補充資金。
其次,各級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參與到具體擔保項目的運作過程中,更不得強制性要求擔保機構提供人情擔保和關系擔保等。
2、提供優惠、激勵和配套服務政策
除了直接的資金支持外,政府可以派遣專業人員幫助中小企業改進經營管理、可以組織專業擔保隊伍為擔保機構在內控以及企業治理上提供建議、可以通過減免稅收等方式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可以給予經營機制較好、擔保成績突出以及風險管理規范的信用擔保機構一定的獎勵。
(二)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宣傳教育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加快修改和完善《擔保法》,使其對信用擔保行業做出統籌性的規范,叫確擔保行業的基本性質和地位,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發展提供指導;盡快出臺專門針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對信用擔保的具體運作規程加以規定。
2、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具體可以由當地的擔保行業協會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訓以及考試,在擔保從業資格考試中也應重點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和理解程度進行檢驗,使其真正落到實處。
(三)完善風險防范機制
1、完善內部控制機制
一是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在職業道德上,擔保行業應加大宣傳教育,加強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通過引入獎懲機制,堅
絕違規操作與暗箱操作的發生;在專業知識方面,通過培訓、從業資格考試、人才互動機制等挑選合格的擔保人才。
二是完善擔保準入機制,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必須在資信等級、企業治理和發展前景上達到標準,擔保項目則應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并能確保有穩定的歸還資金。
三是科學設定擔保指標。比如,擔保機構可對不同行業設定不同的單筆最高擔保額度和擔保期限;根據自己的實力,按 “先小后大、先短后長、先流動后固定”的原則提供擔保。
四是加強擔保項目監督。在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后,擔保機構有權對受保企業進行監督和檢查,定期了解企業的擔保貸款使用情況、經營管理狀況和財務狀況,并可就此提出相關改進建議;可同貸款銀行一起要求企業調整其高風險的戰略,甚至讓企業提前還款;還可參與企業管理,派駐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加入到企業,實現雙贏。
2、完善風險轉移機制
首先,推動銀、保、企合作,完善風險分擔機制。貸款銀行與擔保機構應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合理設定風險分擔比例。
其次,健全再擔保制度,適時引入商業性保險。加快組建中央和省級再擔保機構,逐步形成中央與省、省與地市間的多層再擔保體系。在具體運作上,政府可以委托專業性的富有經驗的擔保機構運用市場化手段對再擔保體系進行管理。另外,可以考慮將商業性保險公司進入信用擔保領域,在降低代償帶來的風險的同時有效增加風險管理能力。
3、完善風險補償機制
首先,完善風險準備金制度,通過提取代償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和普通準備金來保證其資金實力。
其次,完善外部損失補償制度。政府部門在為擔保機構注入啟動資金外,還應將損失補償放在重要的位置,就政府部門而言,只要中小企業滿足擔保標準并且擔保機構操作規范且風險可控,那么政府部門在資金上的支持力度越大,中小企業能夠通過信用擔保獲得的融資額度也就會越大。
具體的,各地政府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將當地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補充擔保資金,中央政府可設立專項擔保資金,及時補充各地因財力不足而間斷的擔保資金注入;政府可以連同稅務部門,抽取一定比例的來自中小企業的稅收專門用做補償金,另外,相關部門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發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國債”以擴大資金來源。
(四)加快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1、完善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建設
一是盡快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盡快出臺《征信管理條例》,在明確人民銀行的征信主管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監管和指導;制訂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不配合征信工作的中小企業和部門所應承擔的責任,以確保征信工作順利開展,對征信系統包含的信息內容、信息采集方法、保密措施、使用范圍做出具體的規定,提高征信系統運作效率。
二是加強各部門合作,銀行、工商、海關、稅務、司法等部門應打破行政藩籬,實現信息的共享,以確保信息的完整和有效。
三是加強征信宣傳力度,嚴格信息保密制度。征信部門可以召開由相關部門和中小企業參加的征信系統建設座談會,以加大征信系統重要作用的宣傳。另外,信息采集和使用過程中的保密制度建設也應及時跟進。
2、建立科學的外部信用評級體系
首先,各方應積極參與評級體系建設。政府部門作為統籌者,應積極為評級體系的建設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對評級機構的合法性、獨立評級權利、準人和退出機制以及業務操作規程等做出具體的規定,使信用評級有法可依;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利用其資源優勢,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參與信用評級,并通過使用評級結果,擴大評級機構的公信度和影響力,對評級體系的改進提出意見和建議;中小企業應盡力提供真實信息,對于一些存在懷疑的信息應主動向征信人員說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評級工作,更不能使用強制或賄賂手段要求提升其信用等級;評級機構在開展評級工作時應做到獨立、公正、公平,不能因評級對象的強迫或者賄賂而做出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級。
其次,評級機構應加強內部隊伍建設,提高評級人員的專業技能和道德素養;改進評級方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指標體系來保證評級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
3、維護和管理信用秩序,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
一方面,嚴厲打擊失信行為,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中小企業,在一開始可以實行勸誡、警告和信用披露的方法,若屢教不改,則可以對其使用更嚴厲的措施,比如實行信用限制或逐出機制,剝奪中小企業一切依靠自身信用得到發展的權利。
另一方面,獎勵守信中小企業,對于具有良好信用等級的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提供貸款和擔保上的優惠、免費提供管理、技術以及生產上的指導、將更多的投資機會向其傾斜等,讓中小企業感到“信用第一”,有效提高整個群體的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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