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會計委派制因會計信息日益失真造成國家資產流失而產生,但試行中還存在著其所需的實施環境不充分及現行政策法規不到位的問題。因此,會計委派制應先完善相關的法規而后再適時出臺;同時,應成立專門的會計管理機構,管理屬地內會計人員的應聘及委派事宜;也須明確會計職權,確保依法行政;還應處理好必要的各種工作關系。
關鍵詞:會計委派制;實施環境;出路
一、會計委派制產生的背景及存在問題
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的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對會計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但由于會計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原因,會計信息失真問題也日益嚴重,一些單位領導人干擾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授意、指使、強令篡改會計數據,造假帳,設帳外帳,轉移國家資產,偷逃稅收,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嚴重影響了會計職能的發揮和會計信息質量,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了切實加強會計監督和管理,發揮會計工作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基礎性作用,從而促使人們對會計人員管理體制進行論證、探討,在此背景下,從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入手,會計委派制就應運而生了。
近年來,我國先后在一些地方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鄉鎮集體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進行了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從實際效果看,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果,但隨著會計委派制的逐步推進,許多矛盾和問題也都顯現出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重管理,責任不明。大多數的委派人員在業務上要接受會計管理部門的領導,行政上要受單位領導人的領導,在夾縫中求生存,感到左右為難,其工作積極性難以提高。(2)委派會計職權難到位。一些單位對委派來的財會人員不信任,在研究重大經濟問題時,不通知委派的財務總監參加,有意“架空”委派來的財會人員,使他們行使的監督管理職能流于形式,達不到預期的效果。(3)委派會計缺乏相關制度及其配套措施的支持。我國目前的會計委派制尚處于試行階段,各種制度還不健全,有關委派會計人員的選拔任(聘)用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繼續教育制度、業務考核制度、獎懲制度等還未具體化,委派人員行使職權的力度缺少政策支持和法律支持。
怎樣使這種嘗試健康有序地成長發展,并成為一種新的管理制度為社會所接受,避免或減少與其他方面的矛盾沖突,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為其創造有益于發展的土壤環境。
二、實施會計委派制所需的環境
1 政策法律環境
就現行的規定來看,會計人員作為單位內部的管理人員,其任免應屬單位領導人的職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廠長有權“任免或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干部。”雖然其中也同時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目前仍沒有法律對會計人員的委派做出規定,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也有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的同意,不得任意調動和撤換。”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會計主管人員任免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除此以外的其它任何機構在法律上是無權過問會計主管人員任免的,因而當前首要的任務是修改上述法規有關內容,讓委派的會計人員在法規中的身份予以明確。
2 政府支持
會計委派制能否順利開展,最關鍵的一條還是各級政府是否給予大力的支持,因為此項工作涉及到政府、企業等相關部門,并非財政部門的工作。盡管財政部、監察部就會計委派的試行意見專門下文,而現在所反映出來的情況和問題仍非常嚴重,這就需要各級黨政領導真抓實干,親自過問并匯集財政、人事、稅收、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同志在一起,對會計委派人員的地位、職責、管理內容、人員調配、經費安排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為會計委派制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3 爭取被委派單位的理解
委派會計人員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單位依法理財,自主管理的前提下,發揮其監督作用,堅持“服務、促進”的宗旨,按照有關規定,正確履行職責,同時,要配合被委派單位開展業務,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處理事務時,盡可能與有關方面協商,以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實現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三、會計委派制的發展出路
1 完善相關法規,適時出臺
首先要完善《公司法》和《企業法》的有關條款,主要是修改這些法規中有關會計人事任免權的規定,對相關的會計職責權限重新界定與劃分,單位會計人員和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可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由會計委派機構實行統管統派其次,應在其他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會計委派機構與各行政企事業單位的會計人員之間存在著一種統管統派的關系,并同時強調,實行政企分開并不是放棄政府對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宏觀調控與監管,而相反政府更應該通過對會計人員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統管統派,從源頭上消除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遏制由會計行為所滋生的各種奢侈浪費及腐敗行為,使會計改革和會計操作步入良性運作的軌道;第三通過試點,總結經驗,適時出臺《會計委派法》,以法的形式,對會計委派的法律操作及兼管職責權限、待遇以及所承擔的法律后果進行全面規范,確保委派會計以法行事,監管有力。
2 成立專門的會計管理機構
全國各地應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盡快成立會計管理局,管理屬地內會計人員的應聘、委派事宜。具體制定應聘、委派計劃,辦理與各單位申請聘用會計人員的協議書,約定會計人員工作范圍、內容和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按有關程序考核確任會計委派人員的任職資格;定期對其進行業績考核,以作為續聘、解聘和獎懲的依據等;規劃會計人員的培訓、發展與預測供求情況,統一管理區域內的會計委派工作等。在管理體制上,會計管理局是一個仍屬同級財政部門領導的相對獨立的政府機構,應與財政部門保持密切配合和經常性的協調,通過實踐,逐步完善財政局與會計管理局對企事業財務會計工作的管轄范圍與權限。會計管理局應想方設法,幫助企業會計部門在提高效益,強化會計監督,增加財政收入上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也能更好發揮財政監督職能,對此財政部門也應給予會計管理局以更大的支持。
3 明確會計職權,確保依法行政
委派會計人員具有管理和監督的雙重身份,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所在單位國有資產營運情況,對國有資產流失應承擔相應責任;監督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監督所在單位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情況,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其主要權限是,審核所在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參與擬定所在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規定;監督檢查各項資金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與單位主要領導人聯簽批準;參與擬定所在單位的年度決算方案、分配方案;審核所在單位的新項目投資可行性報告和重大經濟合同。
4、處理好幾個工作關系
在工作中,應爭取被委派單位的理解和支持,處理好工作中的幾個關系。一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新《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責任主體,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實行會計委派只是改變了會計工作的管理形式,單位負責人的主體地位絲毫沒有變,委派會計只有審核監督權,有義務向會計單位反映會計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但并沒有最后的裁判權。因而委派會計一定要處理好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堅持以單位負責人為主,委派會計為輔的原則,無條件地為單位生產、經營服務,為其出謀劃策。二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委派會計人員代表政府和主管部門行使會計監督權,是監督的主體;派入單位及其負責人是被監督的對象, 是監督的客體。委派會計的監督權的行使,必須體現在為單位提供會計專業服務的過程中。三是服務與監督的關系。委派會計有兩大基本的職責,即財務收支審核權和經濟合同參與決策權。在工作中一定要行使好這兩項基本職責,做到服務與監督并重,寓監督與服務之中,既不能脫離服務搞監督,也不能失去監督搞單純的服務,要全心全意地支持派入單位的各項工作。會計委派制試行至今,雖然已有一段時間了,但它畢竟是一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只要我們針對試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配套措施,在相宜的環境中,這種新型的會計管理體制一定能日益發揮出它的重要作用。不僅可以大大改觀“數字出官,官出數字”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局面,而且可以加強會計監督,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