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單位預算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推進國有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的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浙江省水利廳為授權委派單位。廳成立財務會計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對廳屬事業單位會計機構主管人員的委派和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對省錢塘江管理局、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省水文勘測局、浙江水利水電專科學校(含浙江水利水電學校)、省水利水電干部學校(含浙江水電技校、省水利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省水利水電工程局、省水利水電建設投資總公司等單位委派會計機構主管人員(以下簡稱“委派會計”),并對委派會計進行業務指導,檢查、監督委派會計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管理中心”尚未正式掛牌運行前,由廳財務審計處代理這項工作。
第三條委派會計要切實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依法組織被委派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被委派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委派會計認真履行職責,保障其職權不受侵犯。
第二章委派會計的任職資格
第四條委派會計應當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本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原則性強,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敬業精神;
(二)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理論知識,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
(三)具有財經類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取得會計或審計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或審計工作五年以上;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曾擔任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或在單位任主要會計工作崗位三年以上,并業績突出;
(五)有一定的財經應用文寫作能力和掌握會計電算化的基本知識;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五十周歲以下;
(七)無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記錄。
第五條委派會計實行崗位培訓、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
“管理中心”負責對委派會計的崗位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報經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后核發統一的委派證書。
第三章委派會計的職責權限
第六條委派會計的職責
(一)在被委派單位領導人的領導下,貫徹執行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認真組織被委派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健全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制度,依法組織開展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三)組織編制并及時向省水利廳報送單位的年度預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審定、匯編所屬預算單位年度預算、季度(分月)用款計劃,規范單位預算管理;
(四)組織編制、審核單位本級及其所屬預算單位的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及時按規定向廳和有關部門報送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
(五)及時分析、預測單位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組織制定和實施增收節支的措施和辦法,積極培養財源,依法組織收入和向省水利廳領撥資金,完成各項財務指標,不斷提高資金自給水平;
(六)對被委派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專業職務的聘任提出方案,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約束機制,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七)定期向被委派單位領導人和“管理中心”報告工作,對突發性經濟事件隨時向所在單位領導人和“管理中心”報告;
(八)接受財政、審計、稅務及其它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主動提供有關資料;
(九)承辦被委派單位領導和‘嘈理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還應做好以下工作:
1.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所在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
2.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挖掘增收節支潛力,及時向單位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主動當好領導參謀;
3.加強財務收支計劃管理,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十一)組織開展其他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第七條委派會計的權限
(一)有權向“管理中心”報告派入單位的重大財務事項或違法違紀事項;
對被委派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造成損失的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的,提請單位領導人作出書面處理意見,并有權向“管理中心”報告。
(二)有權組織所在單位各職能部門經濟核算,安排和檢查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工作;
(三)有權審核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告,并簽署意見;
被委派單位領導人召開辦公會議研究涉及財務收支的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事項,委派會計應當參加研究。
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等,在單位內部應經委派會計會簽。
(四)有權對各崗位會計人員進行業務考核,根據會計人員的工作表現,對所在單位的會計人員提出任免建設;對不符合從事會計崗位工作人員,向單位領導人提出轉崗使用的建議;
(五)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委派會計的人員管理
第八條“管理中心”是會計委派工作管埋單位,負責對委派會計的選派、考核、工資、福利及人事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委派會計原則上從現有事業單位的在編會計人員中選派,也可以根據需要由“管理中心”向本系統或杜會公開招聘。
委派會計的編制,由廳向編制管理部門專項申請,從被委派單位劃轉“管理中心”單列管理。
委派會計的人事檔案,在聘任期間由財務會計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第十條委派會計實行持證上崗。
委派會計由“管理中心”認定資格,報廳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辦理委派任命有關手續,核發統一的委派證書。
第十一條委派會計的工資、獎金、福利、保險等待遇與被委派單位脫鉤,由“管理中心”統一管理。
工資待遇可高于同職級人員1-2檔。獎金不低于被委派單位同職級人員的標準。委派會計不得再接受被委派單位的任何額外報酬和福利,不得向被委派單位報銷與公務無關的費用。
第十二條被委派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同一單位的委派會計。
委派會計不得兼職從事其他職業。
第十三條委派會計實行定期交流制。在一個單位任期原則上為一屆(一屆為三年),期滿由“管理中心”根據任期責任考核評定情況決定連任、交流或終止委派。
委派會計在同一單位連任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年。
第十四條委派會計實行定期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包括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委派會計應當向“管理中心”報告如下事項:
(一)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單位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四)單位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單位帳戶設置和銀行存款情況;
(六)單位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票據使用情況;
(七)單位重大財務事項和違法違紀事項;
(八)其他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五章委派會計惡毒考核和獎懲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委派會計的指導和監督,考核委派會計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第十六條委派會計實行年度工作考核獎勵制度。
對工作中成績顯著,有下外情況之一的,應給予獎勵:
(一)在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應用現代化會計方法和技能手段,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組織經濟核算,挖掘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潛力,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維護國家財經紀律,抵制違法行為,保護國家財產,防止或者避免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廉政建設方面,事跡突出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跡的。
第十七條委派會計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終止委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玩忽職守,喪失原則,對被委派單位或有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不制止或不向“管理中心”報告的;
(二)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搞虛假核算,造成被委派單位財務會計工作混亂、會計信息失真的;
(三)違法規定接受單位給予的報酬和福利,或向被委派單位報銷與公務無關的費用,影響惡劣的;
(四)不注重政治和業務學習,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適應本職要求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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