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會計理論和會計教育中,始終都是把會計監督職能作為會計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來加以闡述的。這種理論在高度集中計劃經濟時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企業生產經營走向市場以及企業產權的多元化,會計的監督監督職能在企業實際經營管理中已經不能發揮其作用。
下面我們先看看會計監督職能的內容:會計監督職能是對經濟活動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利用計算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利潤等價值指標,綜合反映經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以利于維護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制度的執行,并找出差距。查明原因,作出評價,積極促進各單位的經濟活動,提高經濟效益,達到預期的目的。從上面的會計監督職能的內容可以看出,會計監督職能最主要一點是要保證國家的利益,關于對企業的促進功能其實在會計核算職能中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會計監督職能成為可能和可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要有不同的權力主體。二、要有不同的利益主體。
不同的權力主體即監督對象和監督執行者分屬于不同的權力主體,利用不同權力對象,使監督事件中的當事方能夠互相制約,以達到監督的目的。任何的監督行為就是權力之間的互相制約。當然會計的監督職能也不例外。
不同的利益主體即監督事件中,監督各方分屬于不同的利益主體,對各自的利益主體負責,即使我們現在無法作到完全不同的利益主體,起碼要在形式上要有不同的利益主體。
我們企業中會計監督職能的實施卻沒有這兩個必要條件來保證,應該說會計監督職能已經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可能性。會計工作的執行者也就是會計監督的執行者與企業經營者在權力主體上是處于被領導地位,在利益主體上會計工作人員與企業經營者完全相同,在這種情況下,要使會計監督有效,好比使空中樓閣,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要完成會計監督職能對會計人員來說是勉為其難。即使有,也只能靠會計人員的人格來維持,而這種力量是相當脆弱的。雖然有《會計法》和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來約束會計人員的行為,但此只能約束會計人員而對經營者無能為力,結果還是可想而知的。
由于目前我們的會計監督職能的弱化,已經嚴重影響了企業財務的真實性,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企業經營的混亂。為了改變目前這種不利的局面,加強對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近來我們財政部門提出了會計委派制,就是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國有企業派駐財務人員,監督、規范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的行為,以有效的管理國有資產。但是由于委派制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和紕漏,國有企業在管理體制上的缺陷,使這種制度收效甚微。
委派制中的財務人員在企業中的地位如何確定?一般我們的企業中設置有財務經理、主辦會計、一般財務人員。財務經理主要負責整個企業的財務運轉,資金的運用,協調與財政、稅務、銀行等單位的關系,他一般直接對企業的經營者和總會計師負責。主辦會計負責一般負責企業具體的財務核算工作。一般財務人員負責日常性的財務工作,如收支等。委派制中的財務人員放在會計人員體系中的哪個環節,老是說,放在任何一個環節都不適合,放低了,根本無法接觸到企業財務上的核心部分,有悖委派制的初衷;放高了,其能否促進企業整體財務的良性運轉,能否靈活運用各種財經制度,能否與經營者協調好關系,這都是一系列的問題,該如何解決,我們卻沒有可行的方案。
委派制根據其要求而能達到的目的,其實完全可以通過外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來完成和達到,如果委派制中的財務人員不能真正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為監督而監督,在其監督下形成的企業財務報告并不為社會公眾所接受,而注冊會計師審核后的財務報告卻可以為社會公眾所接受,相對于這一點來說,委派制則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
我們現在的會計由于一系列外部的、本身的原因已經無法完成其所具有的監督職能,則完全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轉移會計的監督職能,對企業財務運行監督實行社會化,專門化,以確保國家的利益不受到侵害。這里我們必須大力發展獨立的民間審計機構,加強立法,加大執法力度,對違規的審計機構加大處罰力度,對審計人員要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對弄虛作假的企業的財務人員,特別是經營者要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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