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會計委派制,是指區財政局委派會計人員負責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履行會計監督職能一種制度。
第三條、區財政局是會計委派的管理部門,下設會計管理中心,履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職能,負責對會計人員的委派和后續管理。
第四條、會計委派形式包括:集中核算、委派會計等形式。區財政局根據受派單位的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委派方式。
實行集中核算的,由會計管理中心統一設立會計和出納,在會計管理中心統一辦理會計核算,受派單位(含其所屬的二級核算單位)不再設立會計和出納,只設報帳員,負責與會計管理中心的日常聯系并辦理有關事項。
實行委派會計的,由會計管理中心指派會計人員到受派單位擔任會計,負責會計核算和指導二級核算單位的會計工作,履行會計監督職能,受派單位只設出納,不再另設會計,其所屬的二級核算單位是否設立會計和出納,由區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委派會計人員任職的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和會計電算化等現代管理知識。
(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具有財政、會計、審計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取得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專業,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六)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原有會計人員任職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委派會計人員從本區現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中遴選或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七條、被委派會計人員的工作職責:
被委派會計人員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計人員崗位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受派單位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檢查受派單位財務會計活動,促進受派單位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制止、糾正受派單位的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四)及時向委派機關報告受派單位財務會計管理的重大情況。
第八條、被委派會計人員的人事和工資關系:根據“誰委派、誰負責”的原則,被委派會計人員的行政、組織、工資、福利關系等由會計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被委派會計人員不得在受派單位領取任何工資、福利和補貼。
第九條、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不變。受派單位資金的籌措分配和使用等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即單位資金使用權、財務自主權不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違反《會計法》有關規定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被委派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不變。被委派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行為的,相應承擔《會計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受派單位要支持被委派會計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干擾被委派會計人員行使職權。被委派會計人員要支持配合受派單位開展業務工作,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強財務會計管理。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區屬行政單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法律法規授權收費或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十三條、區財政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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