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宜對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實行會計委派制
現在,會計委派制的模式主要有:主管會計委派制、內部委派制以及針對鄉鎮企業的“會計樓形式”等。筆者認為,不宜對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實行會計委派制。這是因為:
第一、會計委派制混淆了企業內外監督的關系。上述幾種會計委派制形式,都不可避免地把企業外部的產權監督和內部的財會監督二者全部或部分合一,把資本的權力和行政權力混為一談,不免帶有干涉企業法人財產權的色彩,與建立“產權明晰、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現代企業制度不相適宜。
第二、企業本金收入和支出的特點決定了不宜對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實行會計委派制。企業本金的收入來源有風險性,支出用途多元化,一般是先發生有意識的投資支出,后產生收入。但由于企業面臨著瞬息萬變、競爭激烈的外部環境,資本支出發生后,能否按預定目標獲得收入,存在著很多不確定因素,其中有政策風險、經營風險、市場風險、財務風險等,需要經營者抓住稍縱即逝的機會,迅速作出反應和決策。而一旦會計人員不受經營者調度,資金使用經常受到常規審核,將大大影響企業決策的及時性,這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思想相悖。
第三、會計委派制不利于會計人員素質的提高。以上幾種形式的會計委派,必然減少會計人員間的競爭,不利于我國會計人員素質的提高。
二、應對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
目前,由于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缺位”,對資產經營者的監督力度不夠。經營者為增加個人效用等,弄虛作假,侵犯國有資產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嚴重,會計信息失真,會計秩序混亂。鑒于此,國家應以所有者身份,向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對資產經營者進行監督,以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并解決財會信息失真問題。毫無疑問,這屬于外部產權監督。
當然,我國的監事會制度是在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財務總監制,即國家憑借其所有者身份,由有關產權部門或企業集團向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或者各控股(集團)公司按投資關系設置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經營,并對重大事件建立廠長、經理與財務總監聯簽制度。企業經營者享有不受財務總監制度限制的完全的法人財產權。
財務總監制是派生于資本權力的外部產權監督,符合本金運行的特性,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方向。政府產權管理部門、企業集團公司授權財務總監對企業進行監督,強化了企業產權約束機制,能夠有力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解決會計信息人為失真問題。財務總監制形成了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三足鼎立、相互制約的內部權力制衡機制,形成了一種具有制度與組織保證的有機監督體系。它是國家對國有企業管理方式的重大轉變,是對國有企業領導班子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是實現政企分開的重大舉措,是進一步同國際慣例接軌,也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探索公有制為主體的國有資產監督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制度創新。
近幾年來,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整頓經濟秩序,在深圳、上海等地都相繼進行了委派財務總監的試點,并取得了初步成果。這從實踐上證明了財務總監制的可行之處。
當然,委派財務總監不能廢除和取代企業財會主管的職能。企業財務總監是從企業外部代表所有者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產權監督約束,而總會計師等企業財會主管是代表經營者對企業內部進行反映和控制。他們服務的主體、職能、權限、承擔的責任均不相同。
三、需進一步完善的方面
1、盡早明確代行國有資產所有者身份的部門。明確它們的職能、權限以及國家對它們進行考核的績效測評體系,以利于這些部門開展工作,避免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缺位”。我國是公有制國家,龐大的公有資產對國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筆者認為,可以將行使國家基金和本金職能的部門分割開來,國家基金職能由國家財政部門履行,國家本金職能由國家財務部門履行,財政部門與財務部門平級。
2、盡快培育會計市場。筆者認為,可以將對行政事業單位委派會計與對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分為兩個獨立的系統,并都建立在會計市場培育的基礎上。應盡快建立如會計公司等會計人員市場,促進會計人員合理流動。對國有企業聘用的財務總監,由產權部門在會計公司招聘。在聘用期間,按能力獲取報酬;一旦解聘,又回到會計公司。當然,財務總監要實行行業回避、親屬回避、資格認定、后續教育等制度。
3、完善對財務總監的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督。對財務總監也要有相應的監督測評體系,以免他們與單位領導串通一氣,共同作案,產生新的腐敗。這種監督可以通過社會監督如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和政府的紀委、審計、監察、法院等部門實行。如果財務總監在聘用期間有違法行為,其本人(包括配偶財產)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其所在的會計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做,符合國際慣例和市場經濟的要求。
相關熱詞: 會計委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