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工作能力,防止不良現象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會計人員輪崗交流和待崗工作由會計管理局直接承辦。
三、會計人員視不同情況,每二至五年進行一次輪崗交流,交流形式為會計室內部輪崗與會計室之間人員交流。工作需要特殊情況隨時個別調整。
四、對不認真履行會計職責或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暫令其待崗,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五、待崗人員要進行政治和業務學習,經考核仍能勝任會計工作的,安排其會計崗位,不勝任會計工作的,令其調離會計工作崗位。
六、會計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輪崗交流的,調離會計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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