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3 00:00 來源:南京審計學院會計系·王晨
財政管理涉及的范圍廣、內容多、資金數額大,調控作用明顯,同時,由于新舊制度的交替,加之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也最容易導致一些經濟大要案的產生。因此,研究財政管理活動舞弊手段的規律性,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促進其健康發展,就顯得十分必要。
在財政資金的運行過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幾種舞弊手段:
一、超額撥款,索要回扣。財政部門有經費申批權的個別人員,利用二、三級預算單位申請增撥辦公經費的機會,與其達成索取“回扣”的口頭協定,以超出預算單位申請撥付款項的數額撥付,然后再到預算單位領取超出部分的款項。預算單位為了達到撥款申請的順利申批或多申批經費的目的,往往一拍即合。
二、回收資金占用費,私自存入個人賬戶。財政周轉金是一種有償使用資金,其中一部分用來支持國家政策扶持的產業發展。由于這部分資金回收困難,期限不一,加之管理和監督不夠完善,個別人往往趁機鉆空子,將回收的資金占用費揣進個人腰包。
三、權錢交易,收受賄賂。目前,我國預算審批制度的執行尚不規范,這種不規范為預算中的權錢交易提供了機會。某些單位為了多要撥款或少繳不繳預算收入,多采用拉關系、走后門的手段達到目的。一些有權人物在得到“好處費”、“感謝費”后,便以“戴帽”撥款的名義,直接將預算資金撥付到指定單位,或直接命令財政部門少收或免收某些單位應上繳的預算收入。
四、偽造會計憑證,將公款變為“小金庫”。一些單位為了購置豪華辦公物品,提高福利檔次,不惜違犯財經法紀,偽造會計憑證,虛列各種支出,建立巨額“小金庫”,濫支濫花,個別人甚至從中貪污,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五、截留稅款,轉入“小金庫”。有的稅收征管部門采取截留稅款,轉入“小金庫”的手法,達到多支多花的目的。從審計情況看,這一問題比較突出。
六、下撥資金倒流,進入“小金庫”。在財政資金的撥付過程中,表面上看,部門將該撥付的資金都撥付下去了。但實際上,有些部門往往采取從下撥專項資金中調回部分資金的做法,達到建立小金庫、濫支濫花的目的。這種下撥資金倒流的違紀行為,由于其下級對上級的做法密切配合,互相掩蓋,往往難以發現。
七、通過資金“旅行”,掩蓋專款挪用。一些單位、個人為了達到將國有資金隨意支配的目的,往往以正當的支付名義出現,將預算資金從甲單位撥到乙單位,再從乙單位撥到丙單位,直到提出現金后,再存到由個人或單位支配的資金專戶上。
八、公款私存,吞吃利息。由于預算資金的撥付、上交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同時也由于一些預算部門、單位不嚴格執行預算規定,導致一些應上繳的預算收入被截留,應及時支付的資金被滯留,這些資金的持有單位或個人往往以個人名義將其存入銀行,進而吞吃利息。
九、涂改發票,虛報冒領。預算單位的發票報銷,一般都由領導審簽和財務把關。但許多單位由于兩者互不通氣,從而為一些不法分子涂改發票、虛報冒領提供了可乘之機。
十、挪用公款,謀取私利。預算收支的多樣性和預算資金上繳、下撥的繁雜性,加之部分部門單位預算管理的松馳,導致一些預算資金容易被挪用。挪用公款因其資金來源和去向不同又分多種:1.挪用專項資金放貸以謀取私利。2.挪用公款炒股,侵吞非法所得。3.先挪用、后貪污。
十一、違規退庫,賬外保管。按稅法規定,司法和稅務機關的罰沒收入應一律上繳國庫。但有的單位則利用退庫這一渠道,采取弄虛作假手法,將不應退庫的資金辦理了退庫手續,進而從中漁利。
十二、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國家稅款。偷騙稅款的手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稅務機關的一些部門或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虛開增值稅發票。2.稅務部門與企業聯手作案,異地交稅騙取財政補貼。3.稅收、工商、海關等涉及出口退稅的部門單位的個別不法分子相互勾結,共同作案,騙取出口退稅。
十三、隱匿資金,違規支出。在一些資金往來業務較多且數額較大的單位,一些不法分子乘其內部控制不嚴、財務管理松馳之機,將領導不清楚或不具體過問的部分資金隱匿起來,經過一段時間的“考驗”之后,感到沒什么問題,再轉入自己的“小金庫”。
十四、重復報銷,侵吞公款。有些預算單位的財務人員借單位管理不嚴之機,采取將發票找不同的領導簽字,然后重復報銷的手法,達到侵吞公款的目的。
十五、公款購物,個人所有。有的單位領導采取瞞天過海手法,先用公款購買有關資產,然后將產權幾經變動,最終落入自己手中。這種問題一般發生在“一支筆”審簽、且財務管理失去監督控制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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