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入WTO后,企業正逐步走向國際市場。這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上應與國際會計慣例盡量協調一致,尤其是作為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重要指標——收入。本文通過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收入》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比較分析,對其合理性與局限性提出一己之見
關于收入的定義
對于收入的定義,總括地講,國際上存在著兩種觀點。一種是將收入限定在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如國際會計準則。另一種是將企業日常活動及其以外的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視為收入,如澳大利亞。
我國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考慮到收入與利得在形成原因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差別,把收入與利得區分開來,將收入定義為“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等日常活動中所形式的經濟利益總流入。”這樣做有利于建立收入確認和計量原則,以及分別提供收入和利得的有關信息,更好地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要求,且盡量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同時該定義確定了收入的內涵和外延,即本質是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外延是上述三類活動在日常經營中形成的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及其他企業使用本企業資產的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或股利收入等,使得在實務中更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收入確認的實質性條件
1.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
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中參照了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將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擴充到四點,即(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只有同時具備這四個條件時,才能夠確認收入的實現。這樣的處理主要是基于穩健原則的考慮,也在于要防止收益計量過程中有過多的主觀估計和人為操縱。
2.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條件
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收入》要求對跨年度的勞務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強調勞務的實現是一個賺取的過程。只要這一過程已經完成,即使未收到現金,也應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如果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則要采用成本回收法。如果預計收回的收入不能抵補成本,則應將已發生的成本作為當期費用,不能(按應計制)確認收入,即按照國際會計慣例,實際收到現金時才作收入,這就是所謂的收款法。國際會計準則在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方面與我國準則的不同之處在于,國際會計準則沒有特別提到勞務合同在一個會計年度開始和結束時應如何處理。因此,相比之下我國的收入準則更詳盡些。
3.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的確認條件
我國在規范他人使用本企業的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保持一致。
收入的計量
計量收入必須遵循客觀性原則。客觀性的一個含義是計量不受個人情感影響,是存在于計量者心目之外的計量。由于每個人的性格因素和心理因素不同,會不自覺地將個性帶入計量工作中,導致對原則、規定的理解、操作不同,因此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是非常重要的。
1.計量賒銷收入時是否要采用現值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公告規定,當經濟利益即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要等待較長一段時間時,收入應以應收賬款總額的折現值記錄。這是因為交易活動從商品發出或勞務提供到經濟利益收回,常常有時間差,并與未來相聯系,因此計量即金額的確定需要按估計進行,而這種估計數的可靠性會變動很大,真實的收入額難以計量。從理論上說,在收款期較長的情況下,現值更能反映交易的實際收入。
目前,我國并沒有規定采用現值來計量收入,主要是考慮到現值的確定比較復雜,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信息的需求以及會計信息提供者的能力問題,同時采用現值對會計核算和審計都將帶來一定的困難。現行作法是對這種未來才可以贏得的收入,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只要符合標準就確認收入,并對應收賬款采取了計提壞賬準備的做法,體現了部分穩健原則。之所以稱之為部分穩健,是因為雖然對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但對收入仍有虛計的可能。
2.現金折扣的核算
現金折扣是為鼓勵客戶提前付款而給予的債務扣除,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對此采用總價法,即以未減去現金折扣的金額確認為銷售收入和應收賬款,在實際發生現金折扣時確認為當期費用。而國際會計準則則采用凈價法,即以扣除現金折扣的金額確認為銷售收入和應收賬款。
采用凈價法處理現金折扣更加符合收入實質含義,更合理,但較復雜,總價法則更簡便,但收益計量不穩健。根據現行規定,現金折扣是為了早日收回貨款減少壞賬損失而給予購買者的優惠條件,在本質上不具有費用的特征,而是商品交換所得金額的減項,因此從收入指標的真實性出發,筆者認為應在實現原則的指導下,以基本會計準則規定的現金折扣沖減收入,即以實現收入的凈額列示較為合理。
3.收入金額的確認
我國的會計準則對收入金額的確認針對銷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提供勞務形成的收入、以及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所形成的收入的不同情況,規定了具體的確定金額的標準。國際會計準則與我國準則的不同之處在于:國際會計準則只規定了收入計量的一般原則,即收入應以其已收獲應收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至于具體到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的計量,并沒有給出詳細而明確的指南。相比之下,我國的收入準則更具有指導性和操作性。
此外,國際準則還就同類交換和不同類交換進行了區分,認為同類交換不能視作產生收入的交易,而不同類交換才能視作產生收入的交易。而我國在制定非貨幣性交易的準則中,曾借鑒過這一概念,而在修訂后的準則中取消了對二者的區別,均視為同類交換,不確認收入的產生,主要是考慮到公允價值的確定具有很大的可操縱性。但筆者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是國際上通用的作法,并能夠真實及時的反映資產的價值。為了避免在實務中操縱利潤,而不顧報表反映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是不明智的。
收入的披露
我國準則要求披露的內容包括兩部分:一是收入所采用的會計政策;二是當期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的金額。國際會計準則與我國準則的規定基本一致,微小的差別在于國際會計準則還要求披露或有利得或或有損失。我國對或有事項披露的規定主要在《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中進行規范,但對或有利得的披露有著嚴格的限定條件,主要是考慮到謹慎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