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漏稅的基本概念理解
1、偷稅
偷稅,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達到法定數額標準或者具備其他法定情節的行為。
(1)偷稅的行為特征。
①偷稅主體。
偷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②主觀方面。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因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犯罪。
③客觀方面。
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稅款在客觀上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
(2)本罪的具體表現形式。
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而每種行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體的偷稅方法,常見的有:
①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偷稅方式。
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賬或不按要求建賬,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②私設“小金庫”,建立賬外賬。
納稅人建立真假兩本賬,真賬自己實用,卻把假賬當作真賬交給稅務人員檢查,作為納稅依據。
③多行開戶、隱瞞收入。
有的納稅人在多個銀行開戶,同時使用,卻只向稅務機關提供一個,將大量的實際收入隱瞞起來。
④假借發票、偷漏稅款。
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賬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稅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為了偷漏稅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做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頭小尾”發票,其他的還有代開發票,使用外地發票,不開發票,買賣假發票等違法行為。發票成為一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⑤銷毀、隱匿賬簿,瞞天過海。
⑥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
表現形式一般是:明銷暗記,將產品直接作價沖抵債款后不記銷售;已經銷售而不開發貨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已銷商品不記銷售長期掛在賬戶;擅自擴大材料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給職工不按銷售記賬等。
⑦虛假納稅申報。
行為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虛假申報的種類有如下幾種:虛報生產狀況如虧盈等情況;虛報生產規模;虛報應稅項目;虛報真實收入;虛報職工人數,等等。行為人有的經常采用一種,有的幾種并用。
⑧以種種借口騙取減免稅來偷稅。
行為人為了偷稅,常常在此處鉆空子,“創造”減、免、退稅的條件,實則掛羊頭賣狗肉。常見的騙取減、免稅手法有偽裝合資或合作企業、偽裝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偽裝高新技術企業,等等。
(3)偷稅的法律責任。
①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②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且占同期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③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占同期應納稅額的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④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等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占同期應繳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稅款,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⑤扣繳義務人不繳、少繳已收已扣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且占同期應繳稅額的10%以上30%以下的,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要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⑥扣繳義務人不繳、少繳已收已扣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占同期應繳稅款30%以上的,除追繳稅款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要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⑦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⑧企事業單位偷稅構成犯罪的,對納稅單位判處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偷稅行為處以罰款,是行政處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主要依據偷稅數額的大小和占同期應納稅額的比率,這是偷稅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要標準。凡是構成犯罪的偷稅行為,除了讓偷稅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2、漏稅
漏稅是指納稅單位和個人無意識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銷售金額和利潤等。
從上述漏稅的定義中可以得出漏稅的幾點特點:
(1)漏稅是無意識的。
漏稅是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因納稅人的無意識行為而發生的漏繳行為,不像偷稅那樣是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
(2)漏稅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較輕。
納稅人的漏稅行為如果被稅務部門發現,對納稅人除限期追補漏繳稅款外,還可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偷稅、騙稅、抗稅、欠稅等故意行為不但要如數繳納稅款和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還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3)稅務機關也負有一定責任。
稅務機關由于納稅宣傳不力,或工作疏漏,稅法太繁雜等原因,使得納稅人在納稅時出現許多問題,這些問題是由稅務機關造成的,不應把責任完全推卸在納稅人身上。因此,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沒有單列漏稅條款的法律責任,不過,應要求納稅人限期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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