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對話】“墊付”不當惹麻煩
小王參加稅務部門舉辦的稅收政策解讀會,老師出了這樣一道例題:某境內生產企業為境外母公司墊付中國市場推廣和營銷費用,支出該筆營銷費用時,借記“其他應收款——母公司”,貸記“銀行存款”;收到母公司返還的款項時,借記“銀行收款”,貸記“其他應收款——母公司”,是否涉及稅收問題?
小王:這只是個墊付而已,費用是真實發生的,整個過程中沒有誰得利,怎么會涉及稅收問題?
老師:那發票呢,是不是需要?
小王:發票是重要的商事憑證,因此發票是一定要索取的,用以證明費用發生的真實性。
老師:那么發票抬頭應該是境內生產企業,還是境外母公司?
小王:按照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應該開具給實際承擔費用的企業,即境外母公司。
老師:那相關人員的工資怎么處理?
小王:這個倒是沒有想過,銷售人員同時為境內、境外企業提供服務,其工資、薪金按理應分配到境內、境外企業中。
老師:那么是不是可以這樣認為,銷售人員應該同時有兩份工資、薪金所得?
小王:按照上面所說的,確實是這樣,畢竟同時為兩家企業服務。
老師:如果該銷售人員僅有一份境內生產企業支付的薪酬所得呢?
小王:那么從稅收原理出發,銷售人員僅有一份境內生產企業支付的薪酬所得,則表明銷售人員受雇于境內生產企業,為境外公司提供的服務,應認定為境內生產企業為境外企業提供勞務,而且在境內提供勞務,應該繳納營業稅。
老師:由于境內生產企業和境外母公司是關聯企業,所以僅從表象來看,上述例題中的墊付確實不涉及稅收問題,但是用獨立交易原則去分析衡量,就發現其交易還是涉及稅收問題。
小王:那么具體納稅額如何判斷呢?
老師:假設開具的發票抬頭為境內生產企業,境內生產企業同時向境外企業收取相關款項,則營業額應為實際收到的款項;假設開具發票的抬頭為境外母公司,并由境內生產企業轉交給境外母公司入賬,境內進行“墊付”,則營業額為境內企業為境外母公司境內推廣和營銷發生的費用獲得的補償,包括應分攤的銷售人員的工資、銷售場所發生的租金等。第二種情況非常難以認定,原因是“墊付”在關聯企業之間操作,境內企業不會對因幫助境外母公司從事推廣和銷售而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
小王:“墊付”還能墊出稅收風險。
老師:國際間的關聯交易,很容易造成主權國家稅收利益受損,所以對跨國的關聯交易,各國稅務當局都有嚴格的規定。境內企業幫助境外關聯企業在境內開展勞務的行為,并由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支付費用,結算上常以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實報實銷”形式體現,記賬上以墊付資金或借款為理由,通過“其他應收款”等往來科目核算,而境內企業收到費用后無須向境外企業開具稅務制式發票,資金流動上也無須經過售付匯的審批,其隱蔽性非常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