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
1.自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
自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為“離岸價格”、“海關已核銷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和“當期進項稅額”。
(1)采用“先征后退”辦法計算出口退稅的,退稅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即為外銷收入。
(2)采用“免、抵、退”辦法計算出口退稅的,退(免)稅依據當期進項稅額或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
(3)有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計稅依據,一是外銷收入,除上述依據外增加海關已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
沒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退稅依據可以比照上述第(1)條辦理。但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
2.出口貨物應退(免)消費稅稅額的依據
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費稅。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的貨物,屬從價定率計征的,按增值稅計稅價格為依據;屬從量定額計征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另外,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于免稅收入,不計算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