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適用范圍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材料,經過本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包括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僅指以下4種情況:
(1)出口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商標的產品。
(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對這四種情況的具體解釋如下:
所謂“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是指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③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所謂“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是指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①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①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③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①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②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③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④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在按規定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時,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收購視同自產產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須按當月實際出口情況注明視同自產產品的出口額。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凡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無誤后辦理“免、抵、退”稅;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從嚴管理,在核實全部視同自產產品供貨業務、納稅情況正常無誤后,報經批準后辦理“免、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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