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而該文件第二十八條第(五)款,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應按分別建立明細臺帳,待開發產品完工后再予結算。請問第九條關于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能否扣除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若能扣除,扣除環節在哪兒,是計算在毛利額前,還是直接扣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解答】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取得收入,應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該納稅所得額。同時,企業在計算繳納當期所得稅時,可以扣除當期發生的期間費用、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這是這次房地產企業稅務處理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