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342號
頒布時間:2009-06-26 15:22:34.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海南永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偷稅案中如何認定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問題的請示》(瓊國稅發[2009]12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的精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其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以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所取得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完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