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階段向災區捐贈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公司年初通過“中國紅十字會”向災區捐贈了價值百萬元財物。但當時公司尚處于籌建階段,且目前剛開始進入生產經營階段,但因為生產周期較長,預計今年內不會取得銷售收入和利潤,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這筆捐贈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能否作稅前扣除?如果稅前扣除,年報表利潤不夠稅前扣除捐贈額,是否可延至下年度抵扣?
【解答】
會計方面的規定相對較為明確。對于捐贈支出,在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按其性質應屬于開辦費。對于開辦費:
①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所發生捐贈與其他開辦費一樣,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
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的,按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③企業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首次執行日企業的開辦費余額,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為管理費用。
稅務方面,對于開辦費的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如下:“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而對于捐贈支出,我們認為無論是計入開辦費還是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都應該單獨按照稅務方面對捐贈支出的規定辦理。此問題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①能否扣除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得扣除。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判斷自身捐贈支出是否屬于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以確定能否扣除。
②扣除限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例外的是,在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發生后,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規定,“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發布《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但這屬于特殊規定,僅限于對汶川地震災區的符合規定的捐贈,其他公益性捐贈仍然是在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限額內扣除。
③扣除時限問題,按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精神,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只能在發生當年限額扣除,因為利潤數額較少而未扣除完的部分的不能向以后年度結轉。所以,籌建期間沒有開展經營活動與企業正常經營期間利潤數額較少或者虧損類似,所以,不能扣除捐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