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二條關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3.對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