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問:新法取消了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實務操作中比較難以掌握,如有些工具價值較低(二三百元左右),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究竟是計入“固定資產”還是計入“低值易耗品”?建議從價值標準上適當規定界線,將“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予以明確區分,以規范和強化財務會計核算。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新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判定固定資產的主要標準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是否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在實際工作中,如企業能夠預計某項非貨幣資產使用時限超過12個月,且與生產經營有關,無論其價值多少,均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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