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籌劃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可以從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中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成本、費用,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對于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其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這是采用會計核算辦法歸集或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
1、收入總額扣除的成本費用及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及損失。
(1)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計人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
銷售費用,是指個體戶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以及其他銷售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賬款(壞賬損失)、業務招待費、繳納的稅金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潤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2)損失,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準予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收入、成本、費用、損失等的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2、準予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其他項目及列支標準
(1)個體戶在生產經營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2)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的養老、醫療保險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3)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
(4)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繳納的其他規費,其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個體戶在生產經營中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其扣除分兩種情況處理:以融資租賃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約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筆租金后,該固定資產即歸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人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如果是以經營租賃方式(即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后,該固定資產應歸還出租人)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6)個體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扣除。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以及購置費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他設備,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7)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及毀損凈損失,由個體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當期扣除。
(8)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發生折合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9)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賬款(包括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還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應由其提供有效證明,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10)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的憑證或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其收入總額的5‰以內據實扣除。
(11)個體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他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給收益人捐贈不得扣除。
(12)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
(13)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4)個體戶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3、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包括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
(2)被沒收的貨物、支付的罰款;
(3)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4)各種贊助支出;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7)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8)個體戶業主的工資支出;
(9)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4、資產的稅務處理個體戶購入、自建、實物投資和融資租入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只能采取分次計提折舊或分次攤銷的方式予以列支。
(1)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個體戶的固定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器具等。
允許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和各種工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及以經營方式租出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個體戶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資產計價方式所確定的資產價值和規定的資產折舊年限,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5%確定),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
確定固定資產價值,不同的固定資產,按以下方式計價:購,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費等計價;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以實物形式投資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的價值計價;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減去改、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改、擴建增加的支出計價;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估完全價值計價;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租賃費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短年限分別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個體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須報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固定資產折舊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計算提取。按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公式為:
1-5%(殘值率)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2)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無形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
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按照取得的實際成本為準。具體是: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原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確定原價;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后確認。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分期均額扣除。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法律、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該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遞延資產的稅務處理。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之外,可作為遞延資產中的開辦費,并自開始生產經營之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均額扣除。
(4)流動資產的稅務處理及存貨計價。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和存貨。所謂存貨,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包括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存貨的核算,原則上采用加權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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