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扣除問題如何掌握?
問:新法未對違反經濟合同支付的違約金、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租入房屋裝修費)的扣除問題做出明確,目前應如何掌握?
答:1、違反經濟合同支付違約金的扣除問題。企業簽訂經濟合同一般是由于經濟業務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企業違反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而支付的違約金、罰款、訴訟費也是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支出,因此可以從稅前扣除。
2、開辦費的扣除問題。目前新法未將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參照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對開辦費的規定,允許企業在開辦費發生年度一次性扣除。對新法實施以前年度企業未攤銷完的開辦費,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
3、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房屋裝修費)的扣除問題。按照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作為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參照新法第十三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因此對符合經營常規的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房屋裝修費)在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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