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內容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為體現國家對西部地區的重點支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稅收優惠措施。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包括陜西、甘肅、青海、新疆、四川、內蒙古、廣西、重慶、寧夏、云南、貴州、西藏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統稱西部地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享受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優惠。
3.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林(生態林在80%以上)、草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內免征農林特產稅。
5.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6.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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