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從政府處獲得搬遷補償款,無論是貨幣資金還是非貨幣資金,從性質和根源上均構成稅收上的收入。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應按稅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考慮到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款將用于彌補搬遷損失和支付重建成本,為減輕企業稅收資金占用負擔,對將搬遷補償款確實用于安排搬遷成本的,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按企業是否有搬遷規劃,明確了具體的稅務處理方法:
一是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用企業搬遷補償款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沒有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沒有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企業應以搬遷補償款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將其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企業有相應的搬遷規劃,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對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準予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紤]到企業搬遷的階段性需要,稅收上制定了企業可以推遲(遞延)確認收入的優惠政策。
為約束企業確實將搬遷補償款用于再生產,稅收對企業搬遷補償款推遲確認收入在時間上作了限制性規定。即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搬遷補償款暫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搬遷補償款余額應并入完成搬遷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年期滿后,如果企業仍未完成搬遷,即使在搬遷規劃確定的計劃內,在規劃搬遷次年起的第六年,也要將搬遷補償款余額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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