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所用材料是否視同銷售?
問:一家商業企業,主要銷售燃料油及鍋爐配件。為了爭取到更多客戶,公司組建了一個維修服務部,為客戶及潛在單位免費修理鍋爐,維修中所使用少量零配件也是免費的。那么,為維修而發生的費用該如何列支呢?可以直接當銷售費用列支嗎?
答: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一方面所提供維修服務與企業的銷售活動沒有一一對應關系,另一方面不能說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沒有關系,其本質是一種促銷或者營銷行為。
就業務本身而言,所提供的主要是一種修理修配勞務,而所耗用零配件和人工都屬于勞務成本范疇。在會計方面,《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以下情況予以確認和計量: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 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確認的金額小于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的差額,作為當期損失;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所以,會計上,企業應該將所發生勞務成本直接計入損益,具體可以作為銷售費用或者營業費用較為合理。
在稅務上,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我們認為問題所述行為與文件所述買一贈一行為沒有本質差別。流轉稅方面,因為增值稅一般只涉及對特定貨物按規定視同銷售處理,而不涉及對修理修配勞務按視同銷售處理,故所述業務只需對修理中所涉及零配件做視同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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