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需繳納消費稅
某酒廠主要生產糧食白酒,產品銷售全國各地的批發商。同時,本地的一些小批發商、商業零售戶、酒店、消費者每年也會直接到工廠購買白酒,根據歷年的數據,這類銷售每年大約7 000箱(每箱10瓶,每瓶500克)。為了方便消費者,也為了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該廠在市區設立了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酒廠按同類批發價800元/箱與門市部結算。門市部按880元/箱對外銷售。糧食白酒適用消費稅比例稅率20%,定額稅率每斤(500克)0.5元。則該批7000箱酒應納消費稅為:
7 000×880×20%+7 000×10×0.5=1 267 000(元)
籌劃分析
將市區的非獨立核算門市部改為獨立核算或設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由于獨立核算門市部或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不屬于生產環節,不繳納消費稅。該批白酒由酒廠繳納的消費稅為:
7 000×800×20%+7 000×10×0.5=1 155 000(元)
節稅額:1 267 000-1 155 000=112 000(元)
籌劃結果
經過上述籌劃后,酒廠管理層看到了獨立核算銷售部門的優勢,第二年,該廠進一步改革企業組織結構;酒廠只進行生產,將原銷售處設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銷售總公司,負責全廠產品的銷售。這樣,繳納消費稅的主體只有酒廠,進一步降低了消費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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