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方式的消費稅避稅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征收消費稅。稅法對獨立核算的門市部則沒有限制。我們知道,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消費環節(金銀首飾除外)。
因而,關聯企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在零售等特殊情況下,如果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企業會計人員應針對消費稅的稅率多檔,根據稅法的基本原則,正確進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開核算,以求達到合理避稅籌劃目的。當企業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因為稅法規定,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出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這無疑會增出企業的稅收負擔。
[案例1]
賀蘭五生星福斯特酒業公司,生產糧食白酒、炭酸汽酒、活血提神藥酒。2001年共計銷售額9000萬元,企業合并向稅務機關報稅,按25%的稅率計交消費稅為:
9000萬元×25%=2250萬元
[籌劃思路]
賀蘭五星福斯特酒業公司2002年1月實行人才招聘制,公開招聘財務總監一名,該財務總監吳天水認真檢查賬目,立即要求財務部經理實行三種酒分開稅算,分開申納稅。當時很多財務人員還認為工作量太大,不大愿意。吳天水財務總監說:“只要你們認真仔細地分開核算清楚,每月每人加發獎金1000元?!?br>
[籌劃結果]
結果,2002年全年共計銷售額為8700萬元,其中白酒4600萬元,汽酒1900萬元,藥酒2200萬元,則三種酒應納消費稅為:
糧食白灑納稅額=3600×25%=1150萬元
炭酸汽酒納稅額=1900×10%=190萬元
活血提神藥酒納稅=2200×10%=220萬元
合計納稅總額1560萬元
[籌劃分析]
盡管賀蘭五星福斯特酒業公司2002年銷售額減少300萬元,但因財務總監吳天水正確采用分酒種進行核算,共計避稅615萬元[(1900+2000)×(25%-10%)],所以,在減少銷售額的情況下反而2002年增加收益390萬元,這由于糧食白酒應征消費稅率25%和汽酒、藥酒應征消費稅率10%產生的。
這里應當注意:由于獨立核算的經銷部與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因此,企業銷售給下屬經銷部的價格應當參照銷售給其他商家當期的平均價格確定,如果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將會對價格重新進行調整。
[案例2]
某酒廠主要生產糧食白酒,產品銷售全國各地的批發商。按照以往的經驗,本市的一些商業零售戶、酒店、消費者每年到工廠直接購買的白酒大約1000箱。
[籌劃思路]
為了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企業在本市設立了一獨立核算的白酒經銷部。該廠按照銷售給其他批發商的產品價格與經銷部結算,每箱400元,經銷部再以每箱48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糧食白酒適用消費稅稅率25%。
[籌劃結果]
按同期水平計算:
上期應納消費稅為:1000×480×25%=120000(元);
本期應納消費稅為:1000×400×25%=100000(元);
節稅額為20000元。
本例中,如果經銷部為非獨立核算形式,則起不到節稅的效果。
因而,關聯企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在零售等特殊情況下,如果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企業會計人員應針對消費稅的稅率多檔,根據稅法的基本原則,正確進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開核算,以求達到合理避稅籌劃目的。當企業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因為稅法規定,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出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這無疑會增出企業的稅收負擔。
[案例1]
賀蘭五生星福斯特酒業公司,生產糧食白酒、炭酸汽酒、活血提神藥酒。2001年共計銷售額9000萬元,企業合并向稅務機關報稅,按25%的稅率計交消費稅為:
9000萬元×25%=2250萬元
[籌劃思路]
賀蘭五星福斯特酒業公司2002年1月實行人才招聘制,公開招聘財務總監一名,該財務總監吳天水認真檢查賬目,立即要求財務部經理實行三種酒分開稅算,分開申納稅。當時很多財務人員還認為工作量太大,不大愿意。吳天水財務總監說:“只要你們認真仔細地分開核算清楚,每月每人加發獎金1000元?!?br>
[籌劃結果]
結果,2002年全年共計銷售額為8700萬元,其中白酒4600萬元,汽酒1900萬元,藥酒2200萬元,則三種酒應納消費稅為:
糧食白灑納稅額=3600×25%=1150萬元
炭酸汽酒納稅額=1900×10%=190萬元
活血提神藥酒納稅=2200×10%=220萬元
合計納稅總額1560萬元
[籌劃分析]
盡管賀蘭五星福斯特酒業公司2002年銷售額減少300萬元,但因財務總監吳天水正確采用分酒種進行核算,共計避稅615萬元[(1900+2000)×(25%-10%)],所以,在減少銷售額的情況下反而2002年增加收益390萬元,這由于糧食白酒應征消費稅率25%和汽酒、藥酒應征消費稅率10%產生的。
這里應當注意:由于獨立核算的經銷部與生產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因此,企業銷售給下屬經銷部的價格應當參照銷售給其他商家當期的平均價格確定,如果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將會對價格重新進行調整。
[案例2]
某酒廠主要生產糧食白酒,產品銷售全國各地的批發商。按照以往的經驗,本市的一些商業零售戶、酒店、消費者每年到工廠直接購買的白酒大約1000箱。
[籌劃思路]
為了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企業在本市設立了一獨立核算的白酒經銷部。該廠按照銷售給其他批發商的產品價格與經銷部結算,每箱400元,經銷部再以每箱48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糧食白酒適用消費稅稅率25%。
[籌劃結果]
按同期水平計算:
上期應納消費稅為:1000×480×25%=120000(元);
本期應納消費稅為:1000×400×25%=100000(元);
節稅額為20000元。
本例中,如果經銷部為非獨立核算形式,則起不到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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