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部門降低稅有妙招
王先生在福州市一家葡萄酒公司工作。日前他打來電話說,他所在的公司今年8月初在福州市成立了一個由他負責的葡萄酒經銷部,專門負責該公司葡萄酒的當地批發零售業務。由于王先生及其同事采取積極的營銷策略,首月旗開得勝,共銷售葡萄酒5000件,每件售價80元(公司批發給外地經銷商每件60元),實現銷售收入40萬元,當月經銷部贏利10萬元。王先生在電話里希望得到幫助:他負責的這家經銷部8月份銷售葡萄酒該申報繳納多少稅款?
筆者認為,葡萄酒公司下設經銷部,通常涉及消費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及城建稅等其他地方各稅種。下面就本案例作個簡單的說明,為方便理解暫且不涉及地方各稅種的計算。
顯然,要知道王先生負責的這家經銷部該怎樣申報繳納消費稅,得先弄清楚誰是消費稅的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即王先生所在的葡萄酒公司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66號)第2條第1款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也就是說,王先生負責的經銷部并不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至于該葡萄酒公司申報繳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是按銷售價格每件80元計算,還是按公司的批發價每件60元計算,這得看王先生負責的這家葡萄酒經銷部在財務處理上采取哪種核算方式了,并且將因為核算方式不同而負擔不一樣的消費稅。
如果經銷部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即該經銷部必須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計算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該公司向經銷部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那么,該葡萄酒公司8月份應申報繳納的消費稅,就不能按經銷部對外的銷售價格每件售價80元,而是該公司批發給外地經銷商每件60元來計算繳納消費稅30000元(5000×60×10%)。假定葡萄酒的消費稅稅率為10%。
如果這家經銷部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那么,根據《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6號)第3條第5款規定,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即該葡萄酒公司8月份應申報繳納的消費稅,應按經銷部對外的銷售價格每件售價80元來計算繳納消費稅40000元(5000×80×10%),而不是以該公司批發給外地經銷商每件60元作為應繳納消費稅的計稅價格。兩者比較,前者將比后者節約10000元的消費稅稅款。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要是經銷部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它便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要是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葡萄酒公司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要是經銷部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它可以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也可以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納稅。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其8月份應繳納增值稅為17000元[(5000×80×17%-5000×60×17%)]。如果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其8月份應繳納增值稅16000元(5000×80×4%)。要是經銷部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葡萄酒公司8月份應負擔經銷部的增值稅為17000元(5000×80×17%-5000×60×17%)。
同樣的道理,如果經銷部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它便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則葡萄酒公司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經銷部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其8月份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為33000元[(5000×80-5000×60)×33%](假設暫不考慮其他費用)。如果經銷部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葡萄酒公司8月份應負擔經銷部的企業所得稅是33000元[(5000×80-5000×60)×33%].
綜上所述,如果不考慮地方各稅種及其他費用支出等相關因素影響,經銷部如果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葡萄酒公司應申報繳納消費稅30000元,經銷部應申報繳納增值稅17000元或16000元、企業所得稅33000元;如果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葡萄酒公司應申報繳納消費稅40000元、增值稅17000元、企業所得稅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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