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業納稅人開具運輸發票后,發生退票應如何處理?
問:貨物運輸業納稅人開具運輸發票后,發生退票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1號)的規定,運輸單位關于發票作廢重開的規定如下:
(一)報送稅控盤數據之前,納稅人可直接在稅控盤里進行作廢重開處理,并收回全部聯次發票,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將各聯次監制章作剪口處理。上述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的:
( 1 )收到退回發票聯、抵扣聯的時間未超過開票方開票的當月;
( 2 )開票方未進行稅控盤(或傳輸盤)抄稅且未記賬;
( 3 )受票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該納稅人未將抵扣聯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指發票所列受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機打代碼或號碼與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
(二)稅控盤數據報送之后,需要作廢重開發票的,應開具紅字(負數)發票。若全部聯次能收回,開具紅字(負數)發票時,比照上述第(一)點辦理。若需要開具紅字(負數)發票而又無法收回全部聯次的,由受票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負數)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申請單》,其主管稅務機關經過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負數)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通知單》,承運方(自開)或承運方主管稅務機關(代開)憑《通知單》給予開具紅字(負數)發票。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在價稅合計的大寫金額第一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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