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向全市各地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并根據我市實際做了相應補充,要求各地從8月1日起貫徹執行。
從8月1日起,我市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和規定執行,按差額20%征收個人所得稅額。
對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原則,從8月1日起,對我市海曙區、江東區(含科技園區)、江北區等老三區個人住房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委托市財政局契稅征收中心進行代征。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在房地產交易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或委托契稅征收部門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我市出臺的細則中放寬了一些免稅條件。比如,國稅總局文件中提出的“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個稅,再全額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我市將這個時間條件放寬到“出售自有住房前、后各一年內”,確保為改善住房條件購房的市民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優惠。
通知還說,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和征收部門應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應與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以確保此項政策得到全面、正確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