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相關營業稅系列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1年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等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程序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223號)規定:關于技術轉讓等收入免征營業稅審批程序問題。
另外,在《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63號)中有關‘技術合同必須經認定登記方可享受稅收優惠’的規定,是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相關規定所作的重申和強調。因此,有關技術轉讓等收入免征營業稅的具體審批程序仍應按《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在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2個文件對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的營業稅問題和其相關的審批環節進行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號)取消了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的稅務審批環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取消了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向我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免征營業稅的稅務審批環節。
我們這里可以看出國稅函[2004]825號和國稅發[2004]80號對單位和個人,以及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技術的相關稅務審批環節和免稅規定予以取消,所以(國稅函[2001]223號)規定的關于技術轉讓等收入免征營業稅審批程序問題已經沒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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