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安裝相關營業稅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管道鋪設工程營業稅營業額問題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函[1998]762號中規定:關于納稅人在鋪設管道工程中所用管道的價值應否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的問題,國家統計局在有關建筑業統計主要指標解釋中明確:施工中所用的各種管道的價值,應計入建筑工程產值。因此,對鋪設管道的納稅人征收營業稅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將管道的價值計入其營業額一并征收營業稅。
由于在該函件中,對其規定實施的具體時間沒有給予明確,所以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有關規定執行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3號)“國稅函[1998]762號文件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對文件的時效性進行了追加規定。
但是這個文件中,沒有對施工中管道的相關組成部分,材料進行具體劃分,對設備的認定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所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 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p>
在16號文件中,對一些不計入工程計稅營業額的相關的管道構成部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把設備認定的權限予以了明確,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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