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問題
問:我們是一般納稅人,7月收到一外地客戶退回的我們今年3月開出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要求我們更改客戶名稱信息,我們詢問了我們的稅務專管員,回答我們是:外地客戶隔月一律不允許開紅字普通發票。我們到目前都無法處理,帳款都無法收回,請問我們該如何辦?
答:您好!
普通發票的紅字總局沒有明確過,但一般是可以開具紅字發票沖銷的。當然也可先作廢普通發票(前提是您方和對方沒有作賬務處理),然后再開具普通發票,這樣就可避免紅字發票。
可參考下列文件,粵國稅函〔2003〕627號《關于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明確:
一、購貨方和銷貨方均未作帳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與存根聯及其他聯次一起粘貼以備核查。
二、購貨方未作帳務處理,銷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后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同時,必須把紅字發票記帳聯撕下作為沖帳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發票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
三、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不論銷貨方是否已作帳務處理,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后,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
四、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包括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帳單(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貨的原因并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
五、除上述第一、二點情形外,銷貨方須以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藍字退貨進倉單和紅字發票記帳聯作為帳務處理相應的會計記帳憑證。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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