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退回的規定
問:老師,您好!
請問:一生產企業既有內銷,又有出口業務,由于計算錯誤,多繳了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年度結算時發現后,可以申請退回嗎?
答:您好!
是可以申請退還城建稅的。注意三年的年限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由于征管法只規范稅,不能規范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的退還需要您與稅務機關溝通。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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