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產設備退還增值稅的問題
問:中國新稅法規定,適用于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區域,不再適用于退還購買國產設備的規定,而是按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規定的程序用抵扣的方式退還。(具體見財務稅[2007]75號和財稅[2004]156號兩個文件)但這兩個文件中又都提到:購買的國產設備用于免稅項目的,不按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程序進行抵扣。但是如果屬于這些區域免增值稅的企業,就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因為免增值稅的企業購買的固定資產是用于免稅項目,所以不按這種的抵扣的方式退還,那是否還能像以前那樣辦理國產設備增值稅返還?
我覺得中國稅法在有些地方規定的不太明確,所以想咨詢專家。
答:您好!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外商投資項目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06]61號)
一、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范圍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二、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上兩個目錄簡稱鼓勵類外資目錄,下同)的外商投資項目(簡稱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下同)所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簡稱不予免稅目錄,下同)的,不實行退稅政策。
國家調整不予免稅目錄時,設備是否屬于不予免稅目錄范圍以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施行的不予免稅目錄為準。
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對于購買國產設備退稅強調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是貨物生產企業是否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項目的產業是否屬于鼓勵類的,所購的設備是否屬于不予免稅設備。即只要外商投資項目的產業屬于鼓勵類,而且所購的設備不屬于不予免稅設備,那么對于購買的國產設備就可以申請退稅。所以,如果企業生產的全部是免稅貨物,那么不會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然也就不能申請退稅了。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具體操作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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