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總公司的虧損補虧的問題
問: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2002年至今總公司都有較大的虧損。
現在我們打算在山東設立一個分公司,預計分公司會有贏利,我們打算利用2002年的虧損去補虧。我的問題是:
1. 我們可不可以設一套賬,并在北京核算。
2. 如果不能設一套賬的話,設兩套賬的話,如何補虧,我們新設立的分公司可不可以用2002年的虧損,因為2002年的虧損如果再不用的話,就過期了。
3. 我看了一下稅法,對于統一核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程序不是很清楚,請問具體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答:您所說的“統一核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辦法屬于國家針對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制定的管理辦法,不適用于你公司。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其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的,可以只設置一套賬簿進行核算,并申請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在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比照本細則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上述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前款所說的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為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
該文第九十二條規定:“雖有本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當負責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營業機構不能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應納稅的所得總額,按照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的比例,在各營業機構之間合理分配。”
關于各營業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盈虧相抵處理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52號)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我國境內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時,當某些機構發生虧損,首先應用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若沒有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可用與虧損機構相近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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