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會團體會費的稅收問題
問:A行業協會為非營業利性的社會團體,由省民政局批準成立,根據《關于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A行業協會的會費免營業稅,但是后來根據文件《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會費由原來的由民增據制定標準改為團體自定,但是相關的稅務文件沒有再進行說明,(1)那么是否繼續營業稅免稅?(2)此協會存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問題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65號)第三條第(八)項的規定,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屬于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社會團體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的規定,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并收取的會費,由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明文規定應繳納相應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這里還應按財稅字[1997]063號文和國稅發[1999]65號文的規定執行,繼續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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