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跨區辦理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
問:本市跨區辦理分支機構,是否分獨立核算或非獨立核算?如果非獨立核算需辦那些手續?稅交給哪?
答:企業跨區設立分支機構,一般來講,如果分支機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應該獨立核算。
在稅務處理方面,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上述分支機構屬于其所在區的固定業戶,一般應向其所在區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關于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因此,一般來講,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如果是獨立核算的,應在其所在區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如果是非獨立核算的,應由總機構匯總進行納稅申報。
但實務中,如果企業的分支機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卻不獨立核算的,其所在區的稅務機關也會認定其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676號)明確規定:“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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