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新產品研發相關問題
問:我公司是外資企業,97年成立,現為了研發新產品,建了實驗室還購入一些研發用設備,請問我們可以申請退還增會值稅和設備價的40%抵減所得稅嗎?關于這個項目我們有什么優惠政策可以享受?
關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問題,我公司的新產品研發費科目中包括了付給一些大學的臨床實驗費和相關人員的差旅費,還有現有產品的二次開發費,這些都可以加計扣除嗎?
答:稅法中規定的購置設備可以享受退還增值稅和抵免40%所得稅的規定是對于購置國產設備的規定,并不是對于研發用設備的,所以是否可以享受以上優惠政策,應該看所購置的固定資產是否屬于以上國產設備的范圍。
對于購置設備進行研發的,如果是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50%和單位購置價值在30萬以下的設備,可以一次性在稅前扣除的規定,您具體可以參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
對于新產品開發費用中并不包括相關人員的差旅費,但是可以包括支付給大學的臨床實驗費,對于您說明的產品二次開發費,是否屬于是新產品開發費,具體應該根據新產品的概念來判斷了,并不是簡單可以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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