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問: 1、外資企業,更換原有設備,從國內購買。是否可抵免所得稅?其向稅務機關提供的資料中“外經貿部門項目批準書復印件”是什么意思?因為我們新購機器設備并不需要批準,只是在成立時取得過批準證書。
2、外資企業,新增設備,新增倉庫,提高產能,由國內供應商提供設備和建造倉庫,是否可抵免企業所得稅?
答: 外商投資企業享受購買國產設備抵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前提首先是其投資項目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投資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執行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910號)第一條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的規定,可給予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國產設備,是指用于《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不包括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國產設備。凡在執行中對企業購買的國產設備是否屬于上述規定的投資項目范圍判斷不準、或者存在爭議的,可征求省級外經貿部門的意見后確定。”
凡投資項目符合上述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外經貿部門申請辦理外經貿部門項目批準書。外商投資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所得稅抵免時應出具該批準書的復印件。
稅法對于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也是有規定的,財稅字[2000]49號文第二條規定:“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制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制造的設備。”
國稅發[2000]90號文第三條進一步明確:“通知所稱設備是指符合通知規定范圍、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生產經營性(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外資企業建造的倉庫不屬于設備, 因此,外資企業建造倉庫不能享受抵免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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