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改造購買國產設備抵所得稅問題
問:老師,我公司前幾年技術改造購買國產設備已經按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去年是最后一年,可以享受最后的200萬元的抵免額度,我公司去年應交所得稅是260萬元,按規定抵免了200萬元,故實際上繳稅款為60萬元。今年我公司有一個新技改項目購置國產設備,并且已經辦妥了相關手續可以享受680萬元(稅款)的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請問老師計算今年比去年所得稅的增長部分是以260萬元為基數還是以60萬元為基數?煩請給出文件依據,謝謝!
答:上述情況,你公司在計算今年比去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時,應按去年應繳納的所得稅(即260萬)來計算,而不按實繳數(60萬)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3號)第五條規定:“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投資,均以每一年度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期限內抵免?!?/p>
上述第五條規定為“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該文的附件3《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也明確指出,此表第2欄應填列的是“基期應繳所得稅額”。
上一篇:下崗職工之優惠政策
下一篇:寄售業務增值稅開發票的時間的確定
推薦閱讀